关于开展2018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63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07 点击:1768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发〔2018〕26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2018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9月下旬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以下称网上办理平台)填报相关资料并在线提交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直接受理企业申请。

  进入网上办理平台请登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凯发k8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官网下载客户端首页点击“在线办事——行政许可”或“在线办事——直报系统”栏目。网上办理平台仅认定工作期间开放,企业可在系统凯发k8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官网下载客户端首页自行下载系统操作《使用说明》,提前了解系统填报界面及需提交的资料内容等。

  二、受理范围

  本年度将继续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优化布局、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节约成本的原则,在有代储需求的地区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附件)。

  新申请、补充申请和延续申请企业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延续申请企业为代储资格证书于2018年到期且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变更申请企业为代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发生规定变更事项的企业。

  三、受理时间

  (一)预受理。2018年9月26日至10月12日(工作日,下同)为预受理时间。申请企业可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按照要求据实填报申请信息并预提交。期间,我局将对企业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将反馈企业补正或修改;材料齐全的,待正式受理期间向企业反馈受理文书。预受理期间,企业可对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修改。

  (二)正式受理。2018年10月15日至19日为正式受理时间。预受理期间已提交过申请且情况无误的企业无需再次提交,未在预受理期提交申请的企业可继续在此期间提交申请。一旦正式受理,企业申请资料不可再更改。我局将依法向申请企业反馈受理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属不予受理情形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查时限及行政许可文书反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需组织专家鉴定,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所需时间约20日,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时限内。

  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均以电子版形式反馈至企业所留邮箱,申请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请申请企业牢记注册登录名及密码,并确认所填邮箱地址准确无误。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地区。请申请企业仔细核对本企业是否属附件所列认定地区范围,认定地区范围内企业的申请方予受理。变更申请企业不受认定地区范围限制。

  (二)需要延续申请的资格企业一定要及时申请。受理地区范围内有意延续资格或将继续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资格证书于2018年到期的,均应在本次认定时申请延续代储资格,否则资格失效后将不得承担代储任务。

  (三)准确有效、实事求是填报信息。申请企业填报信息前务必仔细阅读代储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认真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尤其是仓房性能、仪器设备、财务报表、平面示意图等信息资料要清楚据实填写、清晰完整上传,避免因错报、漏报、谎报信息影响认定结果。

  (四)及时填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务必于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受理结果反馈。受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请。

  (五)咨询指导服务获取方式。申请企业可登录我局网站凯发k8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官网下载客户端首页“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栏目,获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查阅“常见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等;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及时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其他咨询指导服务(工作日8:00-11:30、13:00-17:00)的具体方式如下。

  电话咨询:010-63906976/6977/6928(业务咨询);

  在线咨询:qq群794679043/627777975(技术咨询)。

  附件:2018年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地区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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