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24 点击:84
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我国奶业全面振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中国奶业奋进2025》等要求,中国奶业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奶业协会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2日前反馈至协会。
联系人:张维维 张朔望
电话:010-62673248电子邮箱:2670911510@qq.com
附件:《中国奶业协会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
中国奶业协会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知名度,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我国奶业全面振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中国奶业奋进2025》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评价范围及申请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要求、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奶业协会受理的中国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奶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评价工作;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等;设立评价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会员服务部,负责评价的日常工作,组建专家小组,负责政策咨询、技术把关、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
第五条中国奶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奶业协会及奶业相关组织等,为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调服务、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各申请主体负责评价项目的运营与管理,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融入国家和地方乡村振兴与奶业振兴战略,推动区域奶业高质量发展。第三章评价范围及申请单位资质第七条评价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城品牌类。为发展区域经济、推动乡村振兴,以奶业产业为主导,培育区域特色产业、产品品牌。
(二)奶业文化类。为传承发展奶业优秀传统文化,系统性保护奶业生产、加工等领域重要文化遗产,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模式创新类。为加快要素聚集、提升要素生产率,推动产业变革,以奶业产业、产品为主线,围绕牧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等环节及善药、饲料、包装和机械等领城,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四)基础建设类。为产业基础再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整体素质,以奶类产业、产品为中心,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技术研发设计、要素配置优化、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金融等基础性服务。
(五)特色奶业类。围绕羊奶、水牛奶、耗牛奶、马奶、驴奶、骆驼奶等特色奶畜的养殖、繁育、生产、加工、消费和品牌培育等。
(六)企业拓展类。为开拓区域内外市场、实现提质增效,以奶业产品或相关技术为主题,开展产业、产品技术推(七)其他类。根据奶业发展的趋势特点,有利于促进奶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八条申请单位主要包括:
(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地方行业组织;
(三)事业单位和科研教育机构;
(四)中国奶业协会会员单位;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单位资质应符合: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提供相应法人资质证明,无法人资质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运营状况良好,能为申请、评价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政策、规章、资金、资源、组织、人才等保障;
(三)涉及技术类,具备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工作团队稳定;
(四)涉及产品或服务类,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
(五)近五年承担过国家或地方重大(重要)项目,荣获过国家或地方重大(重要)奖项;(六)诚信自律,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条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
(一)具有行业优势,在国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特色区域优势;
(二)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对区域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奶业企业,产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六)集聚效应明显,对奶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发展规划及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
(七)注重保护知识产权,讲诚信,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食品安全问题;
(八)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措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九)提供上述八项要求及其他要求的相应证明,如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奖励、配套标准、有效专利、发表文章、第三方评价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申请单位正式向中国奶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评价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报告领导小组批准后,受理成功。第十三条材料审核.根据申请评价范围,由评价工作办公室组建专家小组,系统审核申请材料,形成材料审核综合意见.
第十四条现场核查。专家小组,依据相关要求赴现场(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形式),对申请材料内容开展核查,形成现场核查综合意见并打分。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评价工作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及评价分值,形成公示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批准发布。公示无异议,报领导小组批准,中国奶业协会正式发文,定级相应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利用中国奶业协会自有宣传平台对定级单位和项目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章评价工作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价工作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一)定级单位要做好自查、维护和日常管理,中国奶业协会对定级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导;
(二)评价资质有效期为3年。复评工作原则上按照评价工作程序进行。到期需复评的,需在有效期截止日前6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在有效期满前接受复评。复评不合格者给予一年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仍不达标者,取消评价资质。逾期未申请复评的,视为自动终止评价,原定级结渠自动作废;
(三)申评(包括已评价)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该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中国奶业协会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视情节轻重提出整改意见,或直接取消其申请或复评资格。如申请提升评价等级,须重新履行评价工作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评价资质:
(一)自行要求数销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法行为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发生瞒报、谎报数据等损害主体信誉行为的;
(六)影响行业发展或行业形象的;
(七)不遵守相关规定,未能履责的。
第二十一条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评价工作本着自愿申请、免费评价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奶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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